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文件
党组字〔2008〕25号
关于按新规定交纳党费的通知
各院级党委、党工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:
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精神和要求,以及省委教育工委有关通知精神,现将有关党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 党费收缴
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。
在职(包括有工资收入的学生)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个人申请,院级党组织研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。持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党员须按月主动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
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二、 党费的核算方法
1.在职教工中党员交纳党费为:以工资条中前八项之和(税后)为基数,按有关比例计算应交党费数额(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参照此条执行)。
即:工资收入=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行业工资+职务津贴+综合补贴+同城补贴+地方补贴+校内津贴
基数=工资收入-应扣税额
应交党费额=基数×相应比例
应扣税率对照表
工资收入-2000元的差 | 税率(%) | 速算 扣除数 |
不超过500元 | 5 | 0 |
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| 10 | 25 |
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| 15 | 125 |
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| 20 | 375 |
注:2000元为起征税标准
[例1] 某在职教工党员工资条中前8项之和为2427元,则其应交党费为:
应纳税所得额=2427-2000=427元
应纳税额=427×5%=21.35元
或者:
应纳税额=427×5%-0=21.35元
(即,应纳税额=(工资收入-2000)×相应税率-相应速算扣除数)
应交党费=(2427-21.35)×0.5%=2405.65×0.5%=12元
[例2] 某在职教工党员工资条中前8项之和为2850元,则其应交党费为:
应纳税所得额=2850-2000=850元
应纳税额=500×5%+(850-500)×10%=60元
或者:
应纳税额=850×10%-25=60元
(即,应纳税额=(工资收入-2000)×相应税率-相应速算扣除数)
应交党费=(2850-60)×0.5%=2790×0.5%=13.95≈14元
2. 离退休人员中党员交纳党费为:以工资条中的工资总额为基数,按有关比例计算应交党费数额。
离休人员和新退休人员工资总额=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行业工资+职务工资+综合补贴+“95-06工调”+“99-03调标” +共享津贴+外挂保留+同城补贴+地方补贴
老退休人员工资总额=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职务工资+综合补贴+“95-06工调”+“99-03调标” +共享津贴+同城补贴+地方补贴
基数=工资总额
应交党费额=基数×相应比例
3.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: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;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,按有关比例计算应交党费数额。
应交党费额=基数×相应比例
注:基数:1-11月为每月基本薪酬(税后);12月为每月基本薪酬(税后)与年终兑现绩效薪酬(税后)之和
三、工作要求
1. 请各院级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》精神(可登陆组织部网站),并将《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》及时传达至每个党员,使其知道如何交纳党费。
2. 认真核实每位党员的工资信息,并以新标准按月足额收缴党费,同时以支部为单位填写《党费交纳情况一览表》(附件)(可登录组织部网站下载中心),院级党组织负责收集、核对,并交一套(加盖学院党委章)至组织部备存,以便核实。
3. 交纳党费新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,凡4月份以来按老标准计算交纳党费的单位,可采取“多退少补”的方式进行核算,4月份以来未交纳党费的单位,按新标准计算并补齐应交的党费。
4. 请将补交党费的银行收款收据于7月1日前交组织部。
附件: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费交纳情况一览表
二○○八年六月二十三日
主题词:党费交纳 通知
文件下载:关于按新规定交纳党费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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